为加强本市高层次经济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,持续推进本市经济专业人才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,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《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人社部发〔2019〕53号)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《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》(沪人社规〔2021〕30号)及有关文件精神,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市经济信息化委、市发展改革委、市商务委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研究,现将2023年度上海市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范围
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,具有本市户籍(或持有有效期内的《上海市居住证》,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),取得国家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后聘任相应职务,已在或将要进入高级经济师岗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(对取得相关其他中级职称的,按本通知申报条件第二款第5条要求执行)。
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,不接受申报。
二、申报条件
(一)基本条件
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、法规,恪守职业道德,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,热爱本职工作。
(二)学历及资历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1、获得博士学位后,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。
2、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,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。
3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,取得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后聘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。
4、具有大学专科学历、负责企事业重要经济部门工作,取得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后聘任相应职务满10年。
5、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,取得会计、统计、审计专业中级资格,现已转到经济师岗位,转聘经济师岗位须满1年;取得相关其他中级职称,现已转到经济师岗位,转聘经济岗位须满3年。且总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规定。
对先取得经济专业中级资格、后取得上述1—4项学历的,则取得学历后的任职资历不得少于1年。
(三)任职资历
任职资历计算到2023年6月30日(自按规定评聘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起算)。
(四)继续教育要求
需完成总计180学时的继续教育课程,其中,必修课程不少于60学时。必修课程含公需科目、专业科目,2018年以后的学时可计入。
三、申报安排
1、申报时段:2023年9月16日0时至30日17:00止。
2、材料受理时段:2023年11月20——24日(上午9:30-11:00,下午1:30-4:00)。
若评委会通过服务平台另有短信通知的,以短信通知为准。
注意:
1、对9月30日17:00未按要求完成提交,或未按高评委办公室要求的修改时限完成修改的申报人,不纳入今年评审受理范围。申报系统逾期将自动关闭。
2、材料受理若评委会通过服务平台另有短信通知的,以短信通知为准。
若还有疑问的话,欢迎咨询空格职称专业顾问。